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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8-9-8 阅读:1241

 

工程价款的具体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建设部第107号令,即《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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